自由的假象

  我们的生活不过是不断重复的片段的组合,所有观念,意识,都是被已经存在的东西殖民,灌输的,我们既是奴役他人者,也是被他人奴役者,根本不存在自由意志,不存在独特,独一无二。这真令人绝望,因为我们永远只是在重复。

  我很痛苦这种无聊的重复,却又无法摆脱。

  许多哲学家只是发明了词汇,通过词汇游戏来打发这种无聊,但这种无聊是永恒,无法避免的。所以想想真是绝望,已经不想去判断,获取,创造任何东西了。

  就像尼采说,要想获得什么,必先远离什么。我想真正拥有一切的方式就是远离,但这种矛盾又让我很痛苦,对获得与失去的价值又开始混乱迷茫,依旧如他所言:一切重新估价,但探寻新的价值又必然是孤独痛苦的过程,因为相信用探索新的价值的方式来获得自由,却又绝望的直到那并不存在。

  就像奔向夕阳的人们,永远追逐不到夕阳,却可以通过奔跑来追逐短暂的光明。

  自由,在人类所掌握的词汇表中大概没有比她更能唤起我们所有美好感情的词语,她温柔而又激昂、甜蜜而又苦涩、单纯的让人感动又复杂的让人迷惑。但丁、哥白尼、薄伽丘心目中的自由是提倡科学、解放个性、反对蒙昧;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心目中的自由是天赋人权、反对君主、反对宗教;富兰克林、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通过自由呼唤民族独立,要求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人权宣言的自由则是要将国家权利归于人民。自由在不同的时期竟然有着如此不同的内涵,于是不能不使我感到疑惑,自由到底是什么?

  自由就词义而言包括原始自由和社会学范畴的自由,当我们在不同场合下谈起自由时,几乎总是指后者,即社会学范畴的自由,本文亦是如此。对于社会学范畴的自由有很多种定义,一般看法是指在人类在一般规则的约束下可以最大化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说话、思考的权利。但是在这个一般看法之下,几乎每个人或每个伟大的人物对于自由的论述都存在不一致性,之所以会如此,我敢冒昧的讲,是由于他们没有一个人能拨开所谓自由的迷雾,看到事物的本质,于是他们自以为抓住了真理,其实只是踩在了真理的影子上面。

  原始自由是指人类无视法律、规则的约束,完全按照自己意愿行事、说话、思考的权利。不妨假设世界上只有一个人,这个人就是构成人类的全部组成元素,那么毫无疑问原始的自由是可以实现的。但我们无法将这种自由应用于社会学的范畴,因为自由就像资源一样有限,如法国国民公会宣言所说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对于复数的人类而言,一个人的任意攫取必将导致其他人的资源稀缺。于是为了在人类中分配这种有限的资源,就必须给自由加上规则的约束,而在规则约束下的自由,在此请各位加以注意,我认为那并不是自由。

  自由这个词语,承载了人类太多的情感和信念,那么多伟大的人物曾经呼喊自由、讨论自由,将自己为之激动、为之奋斗的东西灌注到这个词语当中,但却浑然不知自己早已偷换了自由的概念,也没有认识到自己所要求的其实只是对约束人类行为的普遍规则的更改。给自己为之奋斗的事物,套上一个与它本质完全无关的外皮,往往徒耗了自己的努力。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请允许我对人权宣言中就自由的有关阐述加以质疑。人权宣言第一条和第二条谈论了人的生来自由以及政治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自由,但并未涉及自由的本质;第四条讲自由是由自主从事一切不损害任何人的行为所组成的,那么不损害其他人的近亲结合是否包含在自由中,当媒体揭发政府的舞弊行为而损害执政者时,这一行为是否受到自由的保护;第十一条讲每个公民因此皆可自由的说话、写作、版印,但要为滥用自由而负责,请恕我实在难以想象居然存在会被滥用、可能因行使它而被惩罚的自由。至此不难看出,这一篇充满人性光辉的文献,对于自由的论述是何等的混乱、矛盾并且语无伦次!

  以上,由于社会学范畴的自由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说难以定义,本文将抛开自由,来讨论人类在一般规则的约束下可以最大化按照自己意愿行事、说话、思考的权利中的规则,当我确不得已要用到自由这个词语时将加以引号,以强调本文的立场仅讨论规则,不讨论自由。

  首先,所谓规则适用于一个特定群体所包括的全部人类成员,该群体可以大到人类的整体,也可以小到一个仅包含数人的组织。其次,规则的制定应尽量使其对应群体的利益最大化。第三,当一个群体从属于另一个群体时,较小群体的规则一般应服从较大群体的规则,但也不排除两个群体的规则互相冲突的情况,如俗语所说忠孝不能两全,便是针对个人所属的家庭群体规则和个人所效力的组织群体规则互相冲突的情况而言。最后,规则的表现形式包括法律、规则、风俗、道德感等。

  因为一个群体规则应使其对应群体的利益最大化,那么当这个原则被实际情况背离时,往往就会出现要求自由的呼声,其实质是要求对规则的破除、完善或增加,由于前者占了所有情况中的绝大多数,于是就误导我们将破除规则当成了事情的全部。为何一个群体的规则有时反而会损害该群体的利益呢?我认为有以下原因:

  其一,群体规则的制定应以该群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实际情况有时并非如此。如果一个群体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这些少数人的利益与该群体的总体利益相关度及因果性较弱时,就有可能制定出实际上损害该群体利益的规则。比如中国很多朝代出现过的三年丁忧制,粗略来讲就是当朝廷官员的至亲去世时,无论此人任何官职,均应回祖籍守制三年。丁忧制宣扬了儒家思想所推崇的行为规范,有利于稳固规则制定者的统治,但对于中国这个群体而言,丁忧制造成了优秀人力资源的浪费,产生了事务、政策的间断,是不利于群体利益的。但在古代东亚的地理、历史条件下,大一统的中国处于弱性竞争环境中,只要国家的削弱未到一定程度,便不会危及到规则制定者的统治,这就造成了群体利益与规则制定者利益之间较弱的相关性。

  其二,即使群体规则的制定以该群体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也可能会由于规则制定者知识的局限或情感的偏见,使规则背离制定者的意愿,结果反而损害了该群体的利益。比如福特汽车公司在老福特时期的一项规则:除企业所有者之外的企业成员,无论能力高下,都不能进行决策或在没有得到老福特首肯的情况下擅自行动,否则就有被解雇的危险。该规则毫无疑问会损害群体利益,并且确实造成了福特汽车公司近20年间的几乎年年亏损,而制定这个规则的正是与这个群体几乎有着完全利益相关度的老福特。

  其三,规则具有变迁性,曾经符合群体利益的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群体性质的变化可能会开始损害该群体的利益。关于这一点不用我来举例,只需要各位考虑一下将二十一世纪的法律放到中世纪,或是将中世纪的法律套用到二十一世纪可能造成的危害性就完全明白了。

  其四,规则具有不确定性。诚然有些规则必定是利大于弊的,如从降低出生婴儿患遗传病几率和提高人类群体健壮性方面来考虑,毫无疑问禁止近亲之间的互相结合是有利于人类群体的规则。但除此之外某些规则的利弊则是难以估计或进行衡量的,例如同性婚姻和色情行业的合法性,单就后者而言,色情行业合法化的有利方面是政府管理可以有效介入,可能减少暴力和犯罪行为,弊端是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人类的伦理道德,利弊之间孰重孰轻实在让人难以决断。对于这些具有不确定性的规则,群体人性的任何轻微摆动都有可能造成规则的天平向另一方倾斜。

  其五,一个群体的规则可能由另外一个群体负责制定,其目的则是为了奴役、侵夺或镇压。如1774年英国政府对北美殖民地连续颁布的五项高压法令:封锁波士顿海港、引渡波士顿倾茶事件案犯、削弱马萨诸塞殖民地自治政府权力、征用殖民地居民住宅供英军使用、设立高度中央集权的魁北克省政府,即所谓的不可容忍法令,终于促成了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

  当群体规则不足以或不再能使其对应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并且这种不适应被该群体中的有识之士看到时,出于各种原因,这些人就有可能发出自由的呼声,其实质则是要求对规则的破除、修改或增加。然而,能看到这种不适应并且有胆量发出呼声的,即使不是群体的极少数,也绝不会占了群体的大多数。因此,虽然自由关乎整个群体的福祉,却几乎总是由极少数伟大的人物开始推动,虽然这些伟大的人物有时并不能看清自己为之奋斗的事物的本质,但这完全无损于他们伟大事业的光荣。最后,由于除了自由之外我们实在难以找到其它词语可以恰如其分的承载这种光荣,各位今后在谈到这份伟大的事业时,无妨仍以自由为名,但请务必在心中理解:真正的自由其实并不存在。

  极限函数永远也达不到极限值,但能说那极限是没意义的吗。人类本身有就很多局限性,语言词汇帮助思考,但有时又容易成为思考的障碍。也许你永远也达不到终点,但这不是停止脚步的理由。只有认识到自己的不完美才能追寻完美,而不是一开始就用完美来要求自己或任何事物。

  当你达到想要的自由的时候,自由的定义就早已被扩大了。就如同没有绝对的真理一样,自由也是相对的。我快乐是因为我在努力追寻我想要的,可我痛苦是因为我知道我永远达不到目的地。但是如果我放弃,就如同没有活过。

  那么换作是你,你会怎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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